NGO是“非政府组织”(NON Govermental Organizatilons)的英文缩写,有时也被译作“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在国外,NGO早已成为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社会及公民参政议政、推动社会良性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目前支撑世界社会秩序运转的有三大体系:第一是政府,第二是工商企业界,第三就是NGO。
注:NGO的相关概念有不少。比如"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等等。一般来讲我们这里所指的NGO是"非营利组织",并且我们这个栏目里将不会对这些概念作严格区分。下面引用两本NGO研究著作的相关描述对这些概念作简单介绍。以下的定义在学术界有较大争议,仅作参考。
摘自王名、刘国翰、何建宇所著《中国社团改革》
非营利组织研究在中国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目前学术界对于不少相关概念尚没有明确而统一的概念。本节有必要首先介绍论文将涉及的相关概念及其相互关系。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这些组织的集合就构?quot;非营利部门",或者称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尽管有学者认为"第三部门"与"非营利部门"所涵盖的范围不完全一样,但这两个概念经常被交替使用。现在,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最受认同的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推荐的"结构一运作定义",认为凡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五个特性的组织都可被视为非营利组织。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也是中国学者常用的概念,而且经常把该概念与非营利组织交替使用。"非政府组织"最早是指得到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后来发达国家中以促进第三世界发展为目的的组织也被包括进来,现在主要指发展中国家里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的组织,尤其是那些草根层次的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政府组织是一个比非营利组织狭窄得多的概念。
"民间组织"是中国官方使用的概念,官方翻译为"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这体现了政府希望"政社分开"的改革取向,但"民间组织"并不完全等同于上文提到的"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简称"社团")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摘自邓国胜著《非营利组织评估》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提出的,它着眼于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
凡符合以下5个条件的组织即是非营利组织:
一是组织性。组织性意味着有内部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纯粹的非正规的、临时积聚在一起的人不能被认为是非营利领域的一部分。非营利组织应该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这样才能具有契约权,并使组织的管理者能对组织的承诺负责;
二是民间性。非营利组织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但这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能接受政府的资金支持;
三是非利润分配性。非营利组织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非营利组织可以盈利,但所得必须继续用于组织的使命,而不是在其成员(原文是组织缔造者)中进行分配;
四是自治性。非营利组织能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五是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物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形成有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工作人员。
什么是NGO的精神呢?
NGO不是政府,不能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基本不靠利益驱动,尤其是不靠经济利益驱动。那么NGO的原动力是什么?是志愿精神。志愿精神的实质,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公共意识、关怀意识(利他精神,以及可能基于某种神圣启示)、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当然还有一定的个人偏好(自由、自愿、追求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基础之上的自觉努力。NGO的志愿性不仅仅体现在它的主要推动者是志愿的,它的一般性的参与者和支持者本质上也是志愿的,它在一切资源动员上基本都是志愿的,这正是 NGO独特的生命力和独特价值所在。由于NGO本质上必须是志愿的,决定了它在组织上必须自治的,成员间(推动者、参与者、支持者)的关系基本是平等的和相互信任的,它的体系基本是开放的,它的运作需要是公开、透明和规范的,同时还需要是高效和具有创新性的。这一切因素构成了NGO的精神体系,其核心是基于自由主义的公民精神和基于灵魂关怀的宗教精神,而志愿精神则是其表现。可以说,NGO是现代文明精神的最好的体现者。
NGO是英文单词“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最早是指得到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现在一般认为,NG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社会企业)或其他法人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目前,最流行的NGO定义是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塞拉蒙教授提出的。他强调,NGO应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
1、正规性(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
2、独立性(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
3、非营利性(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
4、自治性(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5、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中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务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
6、公益性(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 C-NGO
在定义“中国NGO”(C-NGO)时,除了借鉴其传统概念外,我们必须立足中国本土,还必须全面考虑中西方国情、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必须充分考虑中国逐步深入的法治进程状况和复杂的社会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很遗憾,我们在这里还不能给出一个完整、准确、严谨、全面的“NGO”中文概念。
在中国,从官方文件来看,“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通常与“民间组织”对译,因此,与上述“NGO”定义最为接近的法律实体一般为“民间组织”。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和对应的政府职能管理体系下,“民间组织”主要表现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根据中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定义,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 我们关注
在C-NGO的现实命题下,我们主要关注以下组织及其相关组织形态:
1、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联合会、联谊会……;
2、民办非企业单位(非企业机构/非企业法人):学校/院、中心、(医/研究)院、园、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
3、基金会及其他非营利性质的民间公益组织/公益机构;
4、在工商部门登记为“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但出于公益目的,从事社会事业的社会企业;
5、仅符合NGO部分形态要素的公益性志愿组织、互助组织;
6、以解决问题为取向,为公益目的,就某一主题或活动临时组建的类NGO形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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